庆城县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通告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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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城县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的
通告
庆城县新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位于新区山水新城,由西壕、田家城片区棚改安置房工程,年棚改安置房工程及年棚改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三项组成。目前整体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及财政结算审定,具备房屋分配条件。为确保我县新区棚改安置房科学、顺利分配,现将分配事宜通告如下:
一、分配对象
-年度棚改规划片区范围内,已同政府签订《庆城县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等地面附着物收购补偿协议》,选择房屋置换的被征收户。
二、分配原则
按照“惠民、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政策进行分配。
三、分配事项
1.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价格
按照《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城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被征收人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差额按县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安置房屋价格予以清算”,并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按照楼位、朝向、单元、楼层不同采取“一套一标”的文件要求,本着“惠民、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决定按以下方式计算房屋价格。
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10%以内的部分(含10%),按成本价格.37元/㎡收取。
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执行:以4层为基准,基准价为: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4层-1层逐层递减20元/㎡;4层-23层(含23层)依次递增20元/㎡;23层-27层在第23层基础上逐层递减20元/㎡;28层价格在27层的基础上下降元/㎡。
2.产权问题
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如需上市交易,须缴清土地出让金(将楼宇垂直投影面积,按照楼上住户的房屋面积所占比例分摊),方可按照普通商品房交易政策进行交易。
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所需要的房屋面积测量数据以第三方测量公司依据《房产测量规范》测量后出具的《测绘报告书》为准。土地分割数据依自然资源局数据为准。(不动产证办理、产权政策解读及土地出让金缴纳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3.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由县住建局委托的庆阳新大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测量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差(实际测绘户型面积与征收协议户型面积)在3%之内(含3%),差价由户主承担;面积差超出3%的部分,差价由政府承担。
4.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包括公共门厅、大堂、走廊、过道、电梯(楼梯)前室、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配电室、消防通道、水泵间以及为整栋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
5.摇号分配
对未确定房号的待分配户,由县住建局委托甘肃思博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电脑摇号一次性确定楼号及房号。
分配日期:年9月26日至年9月29日。
分配地点:庆城县西大街党校礼堂
分配次序:
年9月26日上午8:30-12:00(A1、A2)户型
年9月26日下午2:30-6:00(B1、B2)户型
年9月27日上午8:30-12:00(C1)户型
年9月27日下午2:30-6:00(C2)户型
年9月28日上午8:30-12:00(D1、D2、F1)户型
年9月28日下午2:30-6:00(F2)户型
年9月29日上午8:30-12:00(F3、F5)户型
年9月29日下午2:30-6:00(F4、F6)户型
携带资料:待分配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及《庆城县新区棚改安置房房屋资格确认书》,如委托他人前来办理,另需提供待分配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维修基金
依据庆建发〔〕号《关于庆城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确定的维修基金缴存标准:高层(十二层以上)元/㎡。维修基金的缴纳面积为安置房实测面积,到县政务大厅房管局窗口办理。(由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并负责解释)
7.契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三)家庭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按照3%的税率征收契税。(由县税务局负责收取并负责解释)
8.物业管理
小区物业暂由庆阳弘创乐居物业公司按照《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物业费、装修押金等相关费用参照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标准执行,物业费建议按照1.20元/平方米/月收取。小区住户入住率达到80%后,由住户成立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费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9.首套房落户
被征收协议签订人,如需向直系亲属(以征收协议附表—家庭人口信息登记表为依据)名下登记,须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直系亲属证明,由原协议签订单位出具证明,书面说明登记事由,以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七、公示时间
自年9月23日至9月25日。
庆城县人民政府
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