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双方涉嫌虚开,中间介绍人是否一定构成

2023/6/9 来源:不详

交易双方涉嫌虚开,中间介绍人是否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30号)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刑法典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是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那么,涉案公司之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间介绍人是否就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案号: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庆城检一部刑不诉〔〕78号)

一、基本案情

年底,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欲购买阀门产品,因年至年耿某某多次在西安市某宫建材市场经营“A建材”的犯罪嫌疑人惠某某处购买瓷砖产品而与惠某某熟识,耿某某便多次联系惠某某,委托惠某某向其介绍和联系一个销售阀门产品并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户,惠某某便将曾经留下名片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耿某某。耿某某以不认识对方为由,要求惠某某联系对方并转达其欲购买部分阀门类产品并要求附带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发票)的意愿、代其询问产品类型及报价。

惠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后将产品类型及报价的信息电话反馈给耿某某,后惠某某将耿某某提供的平顶山市B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转发给陈某某。

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甘肃C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耿某某经营的“平顶山市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票金额.37元,税额.13元,价税合计.5元。

惠某某将陈某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及陈某某的收款账号信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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