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中国甘肃网
2022/9/3 来源:不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虎与白有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有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陈虎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有祥,男,汉族,年4月7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杨坊乡杨坊村三组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2230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有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白有祥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白有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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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焦登红与蔡新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新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焦登红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新华,男,汉族,年5月4日出生,宁夏永宁县人,住永宁县城镇丰苑小区3-2-室。身份证号:6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新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蔡新华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蔡新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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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玲芳与常翠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翠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何玲芳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常翠梅,女,汉族,年3月7日出生,环县车道乡代掌村代掌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0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常翠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常翠梅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常翠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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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祥永、阿格俄哈与但吉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但吉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祥永、阿格俄哈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但吉波,男,汉族,年10月10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曾祠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但吉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但吉波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但吉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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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明道与海红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红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许明道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海红福,男,回族,年1月6日出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庙湾村四队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4222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海红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海红福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海红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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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红平与李宝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宝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红平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宝林,男,汉族,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董家塬村高岭子队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宝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宝林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宝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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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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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森与林泽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泽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森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泽旺,男,汉族,年5月13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建中乡南街人,住环县海阳小区4-1-室。身份证号:6228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泽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林泽旺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林泽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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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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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荣国与刘永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永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耿荣国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永军,男,汉族,年9月19日出生,环县车道乡刘园子村冯家沟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09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永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永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永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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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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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东与鲁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金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韩东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鲁金宝,男,汉族,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城西路6号人,住甘肃省甘肃省平凉市西景小区19号楼1单元室。身份证号:62270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鲁金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鲁金宝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鲁金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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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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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涛与马正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正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涛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正鑫,男,汉族,年12月3日出生,环县车道乡朱吊渠村小西掌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正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正鑫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正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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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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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城县通新修井机修中心与南阳市展鸿图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阳市展鸿图物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庆城县通新修井机修中心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南阳市展鸿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阳油田广南路西侧五一花园-号。
法定代表人韦奇,男,汉族,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人,身份证号:4240335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南阳市展鸿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韦奇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南阳市展鸿图物资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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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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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瑾玺、沈建芳、李冬明与念文章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念文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瑾玺、沈建芳、李冬明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念文章,男,汉族,年4月12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环县木钵变电所职工,农民。身份证号:6228220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念文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念文章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念文章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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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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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彦平与庆阳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庆阳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彦平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庆阳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回生果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姜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庆阳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小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姜小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庆阳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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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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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考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考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考飞,男,汉族,年3月17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铜川镇北塬头村北塬头组人,住西峰区永乐道。身份证号:6228210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考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考飞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考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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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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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满宝与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石满宝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实业小区2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峰,系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洪峰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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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子凡、肖志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子凡、肖志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子凡,女,汉族,年6月2日出生,环县环城镇龚家埫村户家渠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06。
被执行人肖志凯,男,汉族,年9月11日出生,住环县环城镇龚家埫村户家渠队,农民。身份证号:420322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子凡、肖志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子凡、肖志凯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子凡、肖志凯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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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志钊与苏成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成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志钊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成万,男,汉族,年9月6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黄沙窝村五队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成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成万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成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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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海伟与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苏海伟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强,男,汉族,年9月20日出生,环县车道乡双庙村双庙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0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强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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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有宝与孙培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培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吴有宝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培杰,男,汉族,年6月20日出生,环县车道乡苦水掌村沿路掌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0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培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培杰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培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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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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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白向军、孙博与孙震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孙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白向军、孙博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震,男,汉族,年1月9日出生,环县车道乡安掌村窦城子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震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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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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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邢浩与王神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神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邢浩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神宝,男,汉族,年4月19日出生,环县车道乡朱吊渠村杨沟沟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神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神宝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神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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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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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秦国霞与辛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秦国霞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辛勇,男,汉族,年8月2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辛十里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0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辛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辛勇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辛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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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叶继让与延安思润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延安思润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叶继让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思润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小区46号楼4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红,系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延安思润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玉红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延安思润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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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建怀与杨财、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财、杨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胡建怀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财,男,汉族,年5月11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白马乡马高庄村杨寨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318。
被执行人杨兰,女,汉族,年2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金盆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3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财、杨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财、杨兰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财、杨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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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锦福手工水饺有限公司与魏海燕、杨红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海燕、杨红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锦福手工水饺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海燕,女,汉族,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产东村四组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0103223。
被执行人杨红凡,男,汉族,年6月29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产东村四组人,农民。身份证号:62880629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海燕、杨红凡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海燕、杨红凡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海燕、杨红凡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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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可保华与张冀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冀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可保华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冀江,男,汉族,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夏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空港花园1-2-室。身份证号:622907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冀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冀江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冀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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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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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汤生国与张彦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彦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汤生国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彦鹏,男,汉族,年4月23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唐塬村富掌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彦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彦鹏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彦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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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虎玉才与赵怀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怀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虎玉才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怀倬,男,汉族,年6月25日出生,环县车道乡万安村赵掌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0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怀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怀倬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怀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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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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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乔向琴与赵晓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晓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乔向琴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晓花,女,汉族,年7月19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什川乡漆麻村曹家坪社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牧小区5号楼3单元室。身份证号:6228220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晓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晓花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晓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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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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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登宇与白占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白占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登宇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占昌,男,汉族,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刘坪村中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占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白占昌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白占昌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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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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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保霞与曹建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曹建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慕保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建锦,男,汉族,年2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曹塬队人,农民,现住木钵镇街道“食全九妹烧烤店”后院。身份证号码:622822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建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建锦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建锦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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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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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穹与曹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曹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吴穹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龙,男,汉族,年6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黄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龙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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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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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强强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陈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苏强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路家塬行政村红崖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超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超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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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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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牛帅军与邓占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邓占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牛帅军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邓占军,男,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邓寨子村邓阳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邓占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邓占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邓占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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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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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相春与高海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高海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相春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海成,男,汉族,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走马硷行政村二合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90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海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海成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海成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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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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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转兰与宫永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宫永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宋转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宫永涛,男,汉族,年5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二合塬村周家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初中东台家属楼4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8220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宫永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宫永涛实施拘留的,给予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宫永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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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靖与郭冬东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冬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郭靖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冬东,男,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冬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冬东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冬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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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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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建国与郭志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中,被执行人郭志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吴建国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志俭,男,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人,农民,住高寨沟李洼子队50号。身份证号:6228220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志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志俭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志俭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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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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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欣与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志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欣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志伟,男,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楼塬村岔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志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志伟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志伟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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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唐宗梅与李富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富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唐宗梅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富忠,男,汉族,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0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富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富忠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富忠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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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晓兰与李志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志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徐晓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志平,男,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行政村东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志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志平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志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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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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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干岁喜与梁背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梁背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干岁喜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背红,男,汉族,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李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57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背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背红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背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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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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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会琴与刘军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刘军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孙会琴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军贤,男,汉族,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老庄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7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军贤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军贤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军贤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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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汉银与刘军贤、刘占会、任锁红、刘军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刘军贤、刘占会任锁红、刘军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汉银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军贤,男,汉族,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老庄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73X。
被执行人:刘占会,男,汉族,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老庄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05。
被执行人:刘军乾,男,汉族,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行政村老庄山队5号。身份证号:62282208。
被执行人:任锁红,女,汉族,年3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行政村老庄山队7号。身份证号:6228220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军贤、刘占会、任锁红、刘军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军贤、刘占会、任锁红、刘军乾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军贤、刘占会、任锁红、刘军乾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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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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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永福与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永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永福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永祥,男,汉族,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黄家山行政村黄家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永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永祥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永祥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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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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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丽霞与刘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刘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赵丽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云,男,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芦草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云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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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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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兆杰与慕会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慕会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梁兆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会东,男,汉族,年6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黄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0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会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会东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会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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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正会与慕喜军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慕喜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慕正会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喜军,男,汉族,年7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慕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喜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喜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喜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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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耀慧与宁志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宁志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耀慧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宁志科,男,汉族,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宁老庄行政村宁老庄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城东沟台,身份证号码:622820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宁志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宁志科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宁志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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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步田与牛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牛永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高步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牛永发,男,汉族,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吴家塬行政村麦塬子队人,农民,现住环县演武乡中街。身份证号:62282208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牛永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牛永发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牛永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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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兴科与沈治江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沈治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兴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治江,男,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滩滩村沈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治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治江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治江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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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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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瑞瑞与王海英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海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瑞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海英,男,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柏林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海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海英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海英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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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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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步荣与王军军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军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马步荣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军军,男,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对坡塬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5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军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军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军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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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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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维民与王彦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中,被执行人王彦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维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彦畅,男,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人,退休教师,现住环县木钵镇高寨村。身份证号:6228220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彦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彦畅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彦畅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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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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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国武、陈喜德与魏安征、李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件中,被执行人魏安征、李玉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何国武、陈喜德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安征,男,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行政村魏掌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河对坡队。身份证号码:62282202512。
被执行人李玉婷,女,汉族,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行政村魏掌队36号。身份证号:6228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安征、李玉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安征、李玉婷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安征、李玉婷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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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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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传峰与谢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谢宝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传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谢宝龙,男,汉族,年12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佛家岔行政村姬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30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谢宝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谢宝龙实施拘留的,给予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谢宝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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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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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文财与杨三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杨三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文财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三富,男,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村毛塬自然村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西门坡。身份证号:622822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三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三富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三富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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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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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魏向荣与袁喜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袁喜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魏向荣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喜荣,男,汉族,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郭西掌村袁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3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喜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喜荣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喜荣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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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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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金明与张凤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中,被执行人张凤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金明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凤明,男,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龚家埫村王塬畔自然村,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凤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凤明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凤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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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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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给荣与赵龙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赵龙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给荣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龙龙,男,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宁老庄村油坊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0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龙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龙龙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龙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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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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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汪通云与赵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赵小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汪通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小林,女,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村宗堡子队人,农民,现住环县台州商业街D3-3室。身份证号码:622822067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小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小林实施拘留的,给予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小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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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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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宫佩存与周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周和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宫佩存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和平,男,汉族,年12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周湾村周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1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和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和平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和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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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欢欢与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周荣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敬欢欢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荣华,男,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行政村上周塬自然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228220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荣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荣华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荣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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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