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看到

2022/9/5 来源:不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德生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王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涛,男,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环县甜水镇赵掌村孙湾子队人,环县甜水镇南街幼儿园职工,住环县甜水镇南街幼儿园。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钦泰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王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涛,男,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环县甜水镇赵掌村孙湾子队人,环县甜水镇南街幼儿园职工,住环县甜水镇南街幼儿园。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国虎与刘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对刘海银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海银,男,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大庄台行政村大庄台队人,农民,住本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海银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海银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海银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春霖与杜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维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对杜维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杜维军,男,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系庆城县西川工业园区职工,住庆城县西川工业园区。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杜维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杜维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杜维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志武与刘清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清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马志武申请对刘清锋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清锋,男,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环县环城镇北郭塬村陈塬组人,住环县环城镇康润嘉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清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清锋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清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鑫与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小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鑫申请对常小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常小平,男,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队人,农民,住本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常小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常小平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常小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建新与王继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建新申请对王继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王继平,男,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龚家淌行政村李庄自然村人,住本村。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继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继平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继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飞与徐永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永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周飞申请对徐永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永和,男,汉族,年9月21日出生,农民,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水沟沿一队人,现住环县环江茗都。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永和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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