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执行悬赏公

2023/1/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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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文朝与史玉琪、史志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玉琪、史志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郭文朝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玉琪,男,汉族,年4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杨兴庄村李小掌队人,农民,住本村41号,身份证号:62282204。

被执行人史志学,男,汉族,年8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杨兴庄村李小掌队人,农民,住本队7号,身份证号:6228220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史玉琪、史志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史玉琪、史志学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史玉琪、史志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扈百峰与杨志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扈百峰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志森,男,汉族,年12月9日出生,环县环城镇耿家沟村杨石硷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志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志森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志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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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世利与杨占祥、刘富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占祥、刘富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世利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占祥,男,汉族,年3月20日出生,环县车道乡樱桃掌行政村碾盘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3。

被执行人刘富川,男,汉族,年1月17日出生,环县车道乡安掌行政村刘吊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占祥、刘富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占祥、刘富川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占祥、刘富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祥永与但吉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但吉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祥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但吉波,男,汉族,年10月10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曾祠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5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但吉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但吉波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但吉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海民与刘文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马海民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文松,男,汉族,年2月26日出生,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蓝山名邸19-1-号。身份证号:6201020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文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文松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文松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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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全鑫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何治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治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庆阳全鑫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治君(曾用名何建平),男,汉族,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万安村赵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治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治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治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汤凤英与赵培程、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培程、袁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汤凤英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培程(又名赵兴宏),男,汉族,年11月1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东侧家源凤凰城住宅楼,身份证号:62280111。

被执行人袁玲,女,汉族,年10月1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刘岭村中岭队,身份证号:62280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培程、袁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培程、袁玲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培程、袁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培基与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田培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强,男,汉族,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双庙村双庙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强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树亮与马宏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宏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树亮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宏银,男,汉族,年1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安掌村安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宏银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宏银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宏银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仲灵与石俊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俊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仲灵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俊山,男,汉族,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王西掌村杨高庄队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俊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俊山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俊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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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鑫与吴万峰、苏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万峰、苏海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许鑫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万峰,男,汉族,年5月1日出生,庆城县马岭镇马岭街人,租住环县河对坡,身份证号:62282105。

被执行人苏海东,男,汉族,年1月19日出生,环县洪德镇河连湾村苏家台队人,农民,租住环县洪德镇洪德街,身份证号:6228220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万峰、苏海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万峰、苏海东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吴万峰、苏海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姚正剑与刘龙、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龙、王丽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姚正剑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龙,男,汉族,年9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王西掌村孙高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9。

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王西掌村孙高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龙、王丽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龙、王丽丽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龙、王丽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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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吉银与蔡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少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吉银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少华,男,汉族,年4月8日出生,海南省屯昌县国营中建农场第六作业区三十四队人,环县旺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环县第五中学。身份证号:46002619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少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蔡少华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蔡少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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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玉刚与王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兴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玉刚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兴荣,男,汉族,年3月19日出生,环县车道乡樱桃掌村怀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兴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兴荣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兴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兴林与蔡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少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兴林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少华,男,汉族,年4月8日出生,海南省屯昌县国营中建农场第六作业区三十四队人,环县旺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环县第五中学。身份证号:46002619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少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蔡少华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蔡少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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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标题:《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五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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